“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质量检测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胡小泉、朱江蓉
【被告】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惠诺药业)
【案情摘要】胡小泉、朱江蓉系“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质量检测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惠诺药业将涉案专利申请为国家药品强制标准并使用该标准检测“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惠诺药业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检测方法、停止销售按照上述检测方法获得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药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诺药业侵权事实成立。关于责任承担,根据查明事实,使用涉案国家药品标准检测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药品并非专用于治疗某种疾病或治疗中必不可少的药物,且有其他方法可以替代,故停止使用涉案国家药品标准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并且,若不制止惠诺药业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检测的涉案药品的销售,将导致惠诺药业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侵权后果不受法律规制,其仍可通过销售已经使用涉案专利检测方法检测的涉案药品获得侵权利益,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意。法院判决惠诺药业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新类型专利侵权案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强制性标准未明示所涉必要专利信息的情况下,实施人实施该强制性标准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作出相关规定。本案的裁判,依据专利侵权判断规则,综合考虑专利法立法本意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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