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2000元
25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行为,引导公众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相关奖惩规定,根据举报内容、性质、检查程度和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最高奖励2000元。
今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以下8种情形将列入量化问责之列:相关单位未按照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而导致重点工作任务目标未完成的;在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检查行动中,整改不到位达到一定数量的;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综合指数中靠后的;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舆情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且解决不力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未发现、不如实上报、整改弄虚作假的;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同时,根据不同问责情形,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县、市、省直四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在《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中,对举报奖励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举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其中,举报工业项目日均排放污染物超标,被取缔、停产后擅自恢复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等行为,一经落实都将获得500元奖励。对于设置利用暗管、渗井偷排工业污水废液,违规使用自动监控设备逃避监管,在饮用水水源区排放污染物威胁水环境安全等行为,一经落实都将获得1000元的奖励。对于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向农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超量超标的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都将获得2000元的奖励。(新时报记者李尚隆 实习生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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