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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拟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楼盘同步建

山东商报 2019-04-25 10:19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邹元德)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日前,山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其中,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建设以及同步竣工;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首期建设,并同步验收。各地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农村幼儿园方面,各级政府应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并确定其中一所公办幼儿园为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农村、社区公办幼儿园。

在幼儿就学方面,草案规定,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保健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除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科学组织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关注幼儿心理健康,创设满足幼儿感知、体验、探索需求的成长环境。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同时,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不得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与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禁止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禁止在幼儿园内吸烟、饮酒。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举办者投入为辅、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摘选)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建设的,应当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同步验收。

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或者不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年满三周岁的幼儿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入园,也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申请入园。幼儿园因班额限制无法接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园。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保健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除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不得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与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

●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措施,增强幼儿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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