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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保”婚姻

都市女报 2019-04-16 14:13 大字

为保证夫妻之间的感情忠诚,刘英(化名)和丈夫签订了“忠诚协议”。在丈夫做出不忠于婚姻的事情后,刘英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费,却遭到拒绝。近日,刘英致电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苏红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刘英和赵洋(化名)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结婚之初,刘英发现赵洋与初恋女友仍有来往,因此对赵洋产生猜疑和不满,双方多次发生争吵。

在朋友的建议下,刘英想到与丈夫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经过沟通,赵洋认为这对于刘英也是一种承诺,便同意了。双方约定夫妻之间要相互信任,如果赵洋不忠诚于刘英,不管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赵洋都要赔偿刘英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协议签订后,刘英心里踏实了不少,觉得自己的感情多了一份保障。可事实并没有如她所愿。去年10月,刘英无意中发现丈夫和一个女网友的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赵洋和女网友已经多次见面,并发生过不正当关系。这个发现让刘英惊呆了,她气愤不已。见妻子已经知道了自己的所作所为,赵洋苦苦哀求,请求妻子再给他一次机会,并保证以后再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最终,刘英选择原谅了赵洋。

谁料,没过多久,赵洋又和其他女性有了不正当关系。这次,刘英什么也没有说,既然赵洋违背了“忠诚协议”,就应当依照当初的约定支付赔偿金。赵洋反驳说,“忠诚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这是对情感自由的限制,是无效的。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那么,法院到底会不会支持这份“忠诚协议”?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红律师称: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虽然已经规定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这两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只要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法律应当认可此类协议的效力。本案中,赵洋和刘英关于赔偿约定金额不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所以法院应该会支持这份“忠诚协议”。

苏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联系电话:18615600277,1836619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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