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社会干预 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日前,网络上一段小女孩被父母殴打的视频,刺痛了整个社会。在监控探头之下,抽耳光、拿扫帚抽打、拉拽头发、甚至用脚蹬踏……令人触目惊心,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到小小身体里的痛苦和委曲。这是一场悲剧,8岁小姑娘遭到了自己亲人的残忍伤害,但这一“家务事”迅速触发了司法救济和社会干预。受害的小女孩并不孤独,整个社会都在帮助她。本期法在身边,晚报律师团律师将为大家剖析家暴背后的法律问题。
家暴不再是家事
对于家庭暴力,公众当有愤怒,但不应止于愤怒。权利要落实在具体的救济渠道当中,一旦受到侵害了,行政力量及时介入,司法机关依法保护,社团、民间组织也要提供积极帮助,这才会让法律权利从“文本”状态成为“可执行文件”。律师告诉记者,因为家暴的经常性、隐蔽性以及“轻微性”,故需要强有力且持久性的措施,但又不能直接援引《刑法》,所以才需要单独立法。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再也不是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而是国家议题,成为国家机关、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式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无法申请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在这起亲生父母殴打8岁女童的恶性案件中,宝安区妇联已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就是在依法履职。事发之后,公安机关、妇联等相关组织及时介入,制止家暴、抚慰受害女童,让人看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刚性运作。“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国家和社会不会对家庭暴力不闻不问。今天我们看到,中国相关反家暴、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水平提升迅速,曾经被熟视无睹的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已经开始接受法律的严格审视。”
家庭暴力应坚持预防为主
律师介绍,家庭暴力的危害存在暴力的代际遗传。如果是男孩,成年后可能会采取同样的方式来面对自己的子女。如果是女孩,要么暴力、要么胆怯,缺乏反抗能力,对后代的影响更甚,会习惯“施虐—受虐”的行为方式,还会造成孩子内心自卑等心理阴影。可见,家庭暴力带来的伤害不言而喻。律师表示,家庭暴力仍应坚持预防为主,并总结了几种办法:如各单位进行反家庭暴力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反家暴意识;媒体进行及时有效的报道,尤其是典型案例报道;公安司法机关公开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律师作为法律人要进行释法说理。
2019年1月1日《山东省反家暴条例》的出台,创设性的增加了首办负责制、强制报案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出具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活动,禁止查阅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能够筑牢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对于加害人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条例》规定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能够有效地避免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有权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晚报记者商萍萍通讯员牟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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