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培训行为 禁止培训机构到中小学内宣传招生
本报讯(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等监管工作机制,以规范和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并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方面,意见强调,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等监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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