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含糊 险失房屋
父亲去世,哥哥和妹妹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各分一套房产。然而,妹妹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发现哥哥分给自己的房子是公房,不能继承。近日,妹妹张婷(化名)致电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苏红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2018年3月,在妻子去世半年后,张毅伟(化名)也因病离开人世。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张涛(化名)开始和妹妹张婷商量父亲的遗产该如何分配。张毅伟没有存款,只有两套房子,一套位于大桥镇,一套位于槐荫区。
对于这两套房子,张涛建议,自己和妹妹一人继承一套。同时,他还拿出了事先写好的遗产继承协议,里面写明了:第一条,由张涛继承父亲在槐荫区的房子;第二条,由张婷继承父亲在大桥镇的房子。因为相信哥哥,张婷没有仔细阅读协议里的内容,就在上面签了字。
签完继承协议后,张婷去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绝。这时,她才注意到在遗产继承协议的第二条末尾有“公房”两字。得知哥哥将“公房”分给了自己,张婷感觉受到欺骗。随后,她多次拿着遗产继承协议找张涛理论,要求重新修改协议,张涛却置之不理,原本感情不错的两兄妹也因此闹起了矛盾。
今年年初,张涛被妹妹闹烦了,便将妹妹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和妹妹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张家兄妹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有效吗?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红律师称:
确认张家兄妹遗产继承协议是否有效,关键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公房能不能继承,二是兄妹是否应该平分父亲的遗产。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居民只有居住权没有继承权。本案中,张婷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遭到拒绝。这是因为公房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张涛和妹妹签订的协议关于此公房的继承协议是无效的。另外,协议约定槐荫区的房子归于张涛所有,就显失公平了。张婷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撤销该协议。
苏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联系电话:18615600277,18366194986
新闻推荐
本报4月8日讯(记者钱堃)今天,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山东省鲜鸡蛋“双证制”管理试点启动仪式日前在济南市举行。据悉,从...
山东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山东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