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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小孩争抢铅笔扎伤旁边孩眼球造成损伤后果谁承担

天水晚报 2019-04-08 12:45 大字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在幼儿园嬉闹时受伤的案件,依法判决园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两名孩子的家长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8年6月的一天,牟平某幼儿园教室内,孙某、黄某某、李某某3位小朋友在学习写字。黄某某坐在李某某的对面,孙某坐在李某某的右边。黄某某想用李某某铅笔上的橡皮,伸手抢夺,但李某某拽着铅笔不给。双方拉扯中,黄某某突然手一松,李某某手中的铅笔笔尖一下触到了旁边孙某的右眼,导致孙某右眼受伤。孙某马上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住院治疗12天,合计花费医疗费20万元。孙某的父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孙某进行伤残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孙某的右眼损伤构成9级伤残。伤情稳定后,孙某父母在与幼儿园及黄某某、李某某父母协商此事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各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某父母只得诉至法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在幼儿使用带有尖锐笔头的铅笔时,幼儿园老师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于黄某某与李某某抢夺铅笔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幼儿园未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疏于管理,是本案孙某受伤事件主要原因,故对于孙某的损失,幼儿园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又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黄某某、李某某抢夺铅笔的行为是导致孙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双方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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