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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标准 临沂按照400元/吨上缴

鲁南商报 2019-03-26 15:07 大字

本报3月25日讯 (记者 孙飞霞)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山东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根据各市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的调节资金。其中,临沂市按照400元/吨上缴。

收缴标准为东部地区(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市)8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800元/百公斤计算),中部地区(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6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600元/百公斤计算),西部地区(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4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400元/百公斤计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除按政策规定返还和奖励各市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支出外,其余资金统筹用于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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