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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不能用居民住宅当办学场所

济南时报 2019-03-22 14:13 大字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里提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上述实施意见里明确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在规范培训行为方面,上述实施意见里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并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而且,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另据了解,山东将加强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教学质量。落实作业分层布置制度和每日作业总量控制制度,严禁教师“布置不批改”或让家长代为批改学生作业;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

引人关注的是,山东将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开展课后服务工作。按照上述实施意见,课后服务可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或参加体育、艺术、科普活动、户外游戏、拓展训练、社团活动、劳动教育和实践活动等,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通过购买课后服务方式变相开展学科知识教学。

(首席记者赵云龙 实习生王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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