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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十六条措施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推行以保函等形式替代保证金

大众日报 2019-03-22 10:00 大字

《意见》明确,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放宽承揽业务范围,满足条件的企业可“跨专业”承接业务,销售“黑马”企业最高可获得500万元奖励。

□记者陈晓婉袁涛报道

本报济南3月21日讯发展速度偏慢、管理机制不活、创新能力不足……为攻克山东省建筑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难题,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通过实施简政放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深化建筑业改革、鼓励企业创新创优、财税金融扶持、强化监管服务等6个方面16条措施促进建筑业做大、做优、做强。记者从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意见》明确,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放宽承揽业务范围,满足条件的企业可“跨专业”承接业务,销售“黑马”企业最高可获得500万元奖励。

建筑业是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也是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基础产业和创新产业。2018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1.2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08万亿元,全省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380万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介绍,此次山东省制定的16条措施,旨在推动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在建筑领域落实落地,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

根据《意见》,山东省将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开展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允许具有1项特级或2项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资质。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服务,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提前办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认定。还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依法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实施。

《意见》中说,山东省将放宽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允许具备相应条件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项目,允许一级及以上的市政和公路总承包企业之间、水利水电和港航总承包企业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为鼓励企业创新创优,《意见》明确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各级政府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建筑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费率,实行优质优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

减负与增持并举也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根据《意见》,山东省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以保函、担保或保险形式替代保证金;建筑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降至1%;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

财税、金融加大扶持力度,对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域异地承揽项目的,建立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税收共享制度;对承揽省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20%予以奖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建筑企业,各地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保函、保理、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支持建筑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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