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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万元货款被拖欠 仲裁维权定纷争

淄博日报 2019-03-22 01:02 大字

老王举仲裁案例:山东某砂浆公司与淄博某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砂浆买卖合同,约定由自己向该公司供应砂浆,对方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山东某砂浆公司共向对方供应价值1678969元的砂浆,对方支付1249840.40元货款后,直至申请仲裁之日,尚欠货款429128.60元。后经多次催要,对方均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给自己造成损失。为此,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429128.60元,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淄博某房地产公司答辩称,涉案合同货物是由山东某建设公司代为收货,自己与山东某建设公司对砂浆数量还未确定,他们愿在核对清楚后按照实际数量支付款项。双方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对方当庭质证。

老王分析:双方签订的砂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山东某砂浆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淄博某房地产公司自认委托施工单位山东某建设公司代为收货,故该单位及收料员“王某某”收货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应归属于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淄博某房地产公司虽不认可山东某砂浆公司提供的332张出库单为交货结算凭证,但在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即收料单上签字的收料员“王某某”亦均在山东某砂浆公司所提交的332张出库单上签字,且在送货期间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先后签收了山东某砂浆公司送达的发票43张,合计金额1678969元,与山东某砂浆公司提供的332张出库单所载货物数量乘以合同约定单价所得总价款数额完全相符,故仲裁庭认为,山东某砂浆公司向对方供应砂浆的总货值为167896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已支付1249840.40元,尚欠429128.60元未予支付。山东某砂浆公司要求对方继续支付该欠款的仲裁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仲裁庭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山东某砂浆公司货款429128.60元,该案仲裁费11152元由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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