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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人 你应注意啥

淄博晚报 2019-03-19 09:44 大字

民间借贷:这几年,由于经济交往的日益活跃,社会交往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日渐增长,在国家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由此产生了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人应当遵守相应规定。

律师讲解:第一,利率的问题。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第二,借贷的合法性问题。依据该解释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目前兴起的P2P网贷,新司法解释称,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对于网络借贷,《规定》表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尤其应当注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215号文《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明确: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加大了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另外,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切实提高了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

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介绍: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细致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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