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烟酗酒”有悖教育资助初衷
□王琦
3月11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有抽烟、酗酒、生活奢侈浪费等不良嗜好的学生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山东出台的新规在网上引发了争议,反对者认为,以“抽烟、喝酒”论贫富的死规定有些不近人情,限制了嗜好自由的个性化,也过于苛刻。不但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
抽烟、喝酒看似个人爱好,实则不容小觑。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发布的研究成果显示,即使是最少量的抽烟饮酒,也会对身体造成损害,而长期、严重的抽烟酗酒更是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近年来,针对高校学生饮酒成为普遍现象,陕西、云南等地的高校纷纷发布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内喝酒。“抽烟酗酒不认定为贫困生”,是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呵护,旨在通过政策的引导作用,帮助学生戒掉抽烟、酗酒的不良嗜好。
同时,根据《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包括积极上进、生活俭朴等。一包烟、一瓶酒,动辄十几元、几十元,在家庭条件本就不宽裕的情况下,将钱花在这些不该花的地方,也不是生活俭朴的表现。因此,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学生,不符合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就不应认定为贫困生。
还应看到,“抽烟酗酒不认定为贫困生”不是对于贫困生的权利绑架,而是贫困生资助政策的内在要求。享受助学金是贫困生的权利,而非有关部门的施舍,学生个人有权自由支配,但也不能恣意妄为、任性胡来。助学金不是“助烟金”“助酒金”,如果学生拿着国家给的钱去吞云吐雾、花天酒地,这当然不是我们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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