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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交存首期维修金,开发商将被重罚

济南时报 2019-03-16 14:12 大字

时报3月15日讯 (首席记者罗晓飞)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要求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在不得交房、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处罚。

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对于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在修订完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拟优化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节点,明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要求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监管约束措施,对违规交付的,依法严格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钱”。为用好这笔“养老钱”,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中将实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清单制度,住建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改进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修的具体措施,最大限度方便维修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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