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烟酗酒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董广远
生活日报3月11日讯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拟定了《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11日。
根据《办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在组织方面,要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应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共享数据资源,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办法》规定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依据几个因素。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根据《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等二至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记者了解到,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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