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酒店病亡是否视同工伤
案情简介:张某是某公司销售经理,张某与公司于2014年8月签订了固定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的一天,张某到公司总部参加半年总结会议。当天会议结束后,张某和其他公司人员被公司统一安排到公司开会的酒店住宿。当晚大约11点左右,与张某同住的刘某发现张某身体异常,遂第一时间通知了公司负责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30分钟后,张某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在医院抢救2小时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8月该公司就张某死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家属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住宿酒店期间是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需要确认,张某的死亡不属于个人活动受到伤害。其次,张某住宿是公司统一安排,开会地点也是该酒店。与工作即开会有间接联系的住宿属于工作的延续,具有工作时间的延续性和工作地点的延展性。张某的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于业清律师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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