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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 一味宽容实为偏离

淄博晚报 2019-03-07 09:26 大字

今年16岁的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双方最终和解。秋季开学前,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得以重回学校。此案受到社会极大关注与讨论,本期法在身边将剖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例回顾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文章涉及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该案中,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很多人不理解,一起强奸的案子就这么释放了?律师表示“和解”不等于免除刑责,“冰释前嫌”表述不当。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说取保候审就一取了之了。

还有网友找到鲁山检察院经办的另一起获得“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律师表示此案因为最终是强奸未遂,情节也比较轻微,又取得谅解,兼之未成年,所以最终判三缓三。律师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在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这类案件中尤为常见。这样一来,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审判环节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

强奸犯罪是否能进行调解

律师提到,对于司法判决来说,做出结论的理由是否合法、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嫌犯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无罪。

“正常情况下,强奸罪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是法律的规定,从轻、减轻是比照成年人。鲁山初中生强奸案嫌犯作案时年龄为已满16岁不满18岁,他还是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无论是强奸案还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是不会改变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达成了某些谅解,包括经济赔偿,这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所以这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种考虑,不能改变性质”。律师介绍,鲁山检察院对于该案件介绍中提到的“和解”,从法律上来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审结。有评论认为,案件引发如此大关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释前嫌”这样的表述十分不恰当,该案件的宣传更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

就此案来说,宽恕犯罪对于同样属于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来说,它可能构成了一种实质的不公正。“人们经常讲这样一句话,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那么这个案件当中,对被害人一方的保护是不是达到了应有保护的全面周到?对未成年人案件来说,一味强调宽容实际上是一种偏离。”

刑事和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律师介绍,刑事和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原则、适度原则、双向保护原则、书面原则。“总体来说,现在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刑事司法都是贯穿母爱主义的、挽救、教育作为一个主要的处理方式,对于惩罚是放在第二位的。但实际上,人们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时候,可能忽略了有些未成年犯罪,情节非常的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它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给社会释放了一个很不好的信号。”律师提出观点,表示司法机关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不能够全面的来看待未成年犯罪的罪罚问题。从很多案件来看,现在恰恰是被害人一方的权益保障明显不足,而在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的一些政策来看,它是向有利于加害一方的倾斜的。社会上就会有担忧,可能会加剧了未成年犯罪的这种势头。所以,针对“强奸案八万元和解”来说,可以保护未成年人,但不能法外施恩。

(晚报记者商萍萍通讯员牟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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