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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止保护变成了歧视

成都晚报 2019-03-05 08:13 大字

○何勇海(职员)

2月底,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就日前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行了解读,其中就有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已处更年期的女职工如不能适应原岗位,可通过申请,由用人单位将其调整到能适应的其他岗位的规定。像山东这样给予更年期女职工以特殊劳动保护的做法,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地方并不鲜见。但这种做法在被赞“关爱女性健康”“人性化”的同时,也招致过不少争议。

更年期的女性,情绪与心理方面的确会发生程度不同的变化,如出现睡眠障碍、焦虑甚至抑郁、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等。此种情形下,“更年期可申请调岗”似乎是保障女职工权益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因为无论是从政策设计来说,还是从现实情形来看,可操作性都不强。比如,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或者说标准是什么?女职工是否患有更年期综合征,能否胜任现有工作,哪些医疗机构的确诊才算数?用人单位必须服从医疗机构的确诊吗?而且,相关部门在解读该规定时说,是否应允调岗申请,决定权在用人单位……这都说明,目前对女性“更年期可申请调岗”还没有权威统一的配套制度,处理时稍有不慎还可能产生纠纷、扯皮,最后,不仅不能有效保护更年期女职工,反而可能让她们受到又一重职场歧视,因为这样的规定确确实实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比如要事先储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等等。这样一来,用人单位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等于变相增加了一些女性的就业难度。正如一专家所说,“越是保护,越变成对女性的变相歧视,效果并不好”。

那么,对更年期女职工就不必予以特殊劳动保护了?也不是。一者,在制度设计上,应对认定患有“更年期综合征”且不能适应原有工作,建立权威统一的配套制度,而非将决定权完全赋予用人单位。二者,关爱更年期女职工是社会责任、政府责任,在制度设计上,政府可以用税费优惠等方式来分担企业压力,以利益引导企业关爱女性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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