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止保护变成了歧视
○何勇海(职员)
2月底,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就日前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行了解读,其中就有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已处更年期的女职工如不能适应原岗位,可通过申请,由用人单位将其调整到能适应的其他岗位的规定。像山东这样给予更年期女职工以特殊劳动保护的做法,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地方并不鲜见。但这种做法在被赞“关爱女性健康”“人性化”的同时,也招致过不少争议。
更年期的女性,情绪与心理方面的确会发生程度不同的变化,如出现睡眠障碍、焦虑甚至抑郁、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等。此种情形下,“更年期可申请调岗”似乎是保障女职工权益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因为无论是从政策设计来说,还是从现实情形来看,可操作性都不强。比如,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或者说标准是什么?女职工是否患有更年期综合征,能否胜任现有工作,哪些医疗机构的确诊才算数?用人单位必须服从医疗机构的确诊吗?而且,相关部门在解读该规定时说,是否应允调岗申请,决定权在用人单位……这都说明,目前对女性“更年期可申请调岗”还没有权威统一的配套制度,处理时稍有不慎还可能产生纠纷、扯皮,最后,不仅不能有效保护更年期女职工,反而可能让她们受到又一重职场歧视,因为这样的规定确确实实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比如要事先储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等等。这样一来,用人单位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等于变相增加了一些女性的就业难度。正如一专家所说,“越是保护,越变成对女性的变相歧视,效果并不好”。
那么,对更年期女职工就不必予以特殊劳动保护了?也不是。一者,在制度设计上,应对认定患有“更年期综合征”且不能适应原有工作,建立权威统一的配套制度,而非将决定权完全赋予用人单位。二者,关爱更年期女职工是社会责任、政府责任,在制度设计上,政府可以用税费优惠等方式来分担企业压力,以利益引导企业关爱女性职工。
新闻推荐
本报济南3月4日讯(记者陈晓丽)本周四(3月7日)本报和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主办的心理健康大讲堂邀请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山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山东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