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租赁费4年不付 法院:尽快赔付出租方5.7万元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山东一男子在天水市因施工需要租赁了他人的吊篮,结果拖欠租赁费未付被起诉到法院,追回相关费用5万多元。
2014年7月2日,山东省男子王某(乙方)与家住麦积区的男子张某(甲方)签订《高空作业吊篮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费及费用标准为:吊篮租金32元/天;吊篮安装费300元/台;吊篮拆卸费300元/台;吊篮运输费150元/套;吊篮租金每月结算一次,由甲方及时向乙方送交当月租金结算单,乙方务必于次月5日前付清上月租金,如延期支付,每延期一日加付5%的违约金。”合同由王某的工地负责人郑某代表王某签字。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王某的施工需要给其负责的工地如约提供租赁物吊篮,王某于2014年8月支付租赁费1万元。截止2014年10月31日租赁结束,王某再未支付租赁费。租赁期间,王某对电机等部分部件有损坏。由于王某在工程结束后离开本地去向不明,一直未与张某结算。2018年2月,张某找到山东省王某家中与王某进行结算,经结算,王某应付张某租赁费和租赁物损坏的赔偿费共计约46000元,王某承诺于2018年春节前付清,但至今未付。
2018年11月初,张某将王某告到法院索要租赁费及利息。麦积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郑毅认为,王某租赁张某建筑设备的事实清楚,双方对租赁费的支付期限有明确约定,王某不遵守约定按期给付租赁费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依照《合同法》规定,判决由王某给付张某租赁费及租赁物赔偿费46000元,承担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的利息损失11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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