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3月份起增加产假6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月26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行解读。《办法》共26条,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在产假方面,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办法》要求,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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