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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新楼盘不“绿色”不验收 土地招拍挂明确绿色指标,新房合同载明节能设施保修等内容

济南时报 2019-02-27 14:12 大字

时报2月26日讯 (首席记者罗晓飞 赵云龙 记者陈彤彤 实习生王柳)2月26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解读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且商品房销售时也要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未按规定载明,逾期不整改的,给予最高10万元处罚。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办法》里提出,城乡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有关指标,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办法》里提出,今后,山东省鼓励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将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而且,新建装配式建筑应当实行全装修。

《办法》里还提出,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应的建筑能耗量;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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