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公 告
滨区检民公[2018]3716020000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孙尚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造成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本院现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请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五路1177号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联系电话:0543-3012036。
特此公告。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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