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规定 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不得建在保护区
新华社济南2月24日电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山东省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建设规范》,明确要求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应具备一定的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处理能力,不得在各类保护区内建设产业园。
据山东省商务厅介绍,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的回收处理能力应在五项条件中至少满足一项。其中,废钢铁、废造纸原料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10万吨,废塑料、废玻璃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5万吨,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2万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100万台,报废机动车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1万辆。
规范特别指出,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不得建设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分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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