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临时占道收费标准
本报综合消息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3月13日起,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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