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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继承权

淄博晚报 2019-02-16 07:01 大字

案情介绍: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2018年8月李某二胎怀孕后辞职在家养胎。2018年10月丈夫王某不慎因交通事故离世,未留遗嘱。后,死者的父亲王某某、母亲陈某随即要求李某计算并分配遗产,并拒绝为腹中胎儿保留应占的份额。李某起诉,经判决支持了李某为腹中胎儿保留应占份额的诉求。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律师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胎儿的权利不单单是遗产继承,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

仅就本案继承而言,保留的胎儿继承份额根据胎儿出生时的状态,分配情况也有所不同,但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保留份额待胎儿出生时按相关状况分配。

李东东律师

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执业期间代理了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案件执行等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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