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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买走百万房产

都市女报 2019-02-15 14:13 大字

老人将夫妻共有房产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大儿子王涛(化名),二儿子王海(化名)和三儿子王洋(化名)得知后,认为哥哥是通过低价买卖的方式想独占父母的房屋,侵害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王海致电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苏红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王海兄弟三人,他排行老二。父母在历下区有一套房子,价值数百万。平时,王海和哥哥王涛、弟弟王洋轮流来家中照顾父母的起居生活。2017年6月,王涛和父亲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仅以100元的价格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得知父母的房子落到了哥哥名下,王海和弟弟王洋不干了。

王海表示,父亲已是90岁高龄,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母亲更是病危状态,不可能同意卖房。哥哥王涛以极低的价格通过买卖方式将父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想独占父母的房产,他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和弟弟王洋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王海称,这套房子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哥哥王涛和父亲对此都是知道的,他们在没有经过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子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与哥哥王涛订立合同,属恶意串通。

为此,王海和弟弟王洋找到哥哥王涛理论,想劝说王涛将房子归还父母。然而,王涛认为,父亲没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把房子卖给自己就是他的真实意思。三兄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王海和弟弟王洋将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归还父亲。那么,法院会支持王海和弟弟的诉请吗?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红律师称:

王涛与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属于王涛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涛父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的对价并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涛的购房行为不符合善意购买的条件,已经支付的房款并不对价,不构成善意购买,且王涛父亲若真为老年痴呆,处分行为更无效。所以法院会支持王海和弟弟的诉请。

苏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

18615600277,1836619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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