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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换届、领导更替不是违约毁约理由

济南日报 2019-02-15 11:32 大字

2003年,某市政府召开辖区一地产项目资产处置有关问题协调会,并形成《协调会议纪要》。2004年某公司在拍卖会上依法买受该项目。该公司向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某区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9月9日出具《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后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该公司买受某市政府委托法院拍卖的项目地块后,该市政府未履行拍卖附件中《会议纪要》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经查,2017年原某市人民政府因撤市设区原因更名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原某市人民政府及相应工作部门以下均相应简称为某区政府及相应工作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协调会议纪要》确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之内根据本判决依法履行《协调会议纪要》等所确定的职责。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格式。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规定,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可见,会议纪要已经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监督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支持地方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政府违反承诺导致相对人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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