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新闻> 正文

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 没有登记不发生效力 “正当律师”拍案说法之二十五

川江都市报 2019-02-15 09:28 大字

◎白联洲闫江涛

一拍案情

周凤珠与周春海于1991年9月27日结婚。2012年10月,周春海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xxx号xxxx室、xxxx室房产,登记在周春海一人名下。2015年7月28日,周凤珠与周春海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xxx号xxxx室、xxxx室房产归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

山东福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周春海为保证人,承担担保之债。周春海的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基于周春海为保证人承担担保之债,查封并强制执行登记在周春海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xxx号xxxx室、xxxx室房产。

周凤珠提出排除对涉案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该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涉案担保债务虽然属于周春海个人,但是涉案房产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判决驳回周凤珠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周凤珠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拍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xxx号xxxx室、xxxx室房产购买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只登记在周春海一人名下,但是在周凤珠、周春海未举证证明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周凤珠与周春海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担保债务虽然属于周春海个人债务,但是涉案房产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周凤珠的再审申请。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张起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夫妻双方虽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注明: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书)

新闻推荐

抢分时刻,手不能软 今晚战天津,山东男篮剑指三连胜

本报记者刘伟春节后的山东普降瑞雪,战胜北控之后,山东西王男篮也在常规赛收尾阶段正式迎来一段甜蜜赛...

山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山东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