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屋物业费可打折
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照使用。
关于逾期收房物业费谁付的问题,明确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之日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开发商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而因开发商原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时,物业费打折收取,差额部分由开发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对空置房屋问题,《示范文本》约定,业主在空置房屋时需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同时还明确,双方在按约定履行房屋空置手续且空置时限符合规定的,可按规定打折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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