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新闻> 正文

会议纪要可诉性的判断

济南日报 2019-01-18 11:34 大字

郭某某等21人因诉临猗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山西省两级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人民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郭某某等21人要求撤销的会议纪要于2010年作出,申请人曾就该会议纪要于2011年上访过,故再审申请人此时即应当知道被诉会议纪要的存在。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本案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驳回上诉,结果正确。

本案中,被诉会议纪要是为研究解决牛杜镇王寮村大西高铁征(占)地补偿费分配问题而形成的决议,是对整个征收项目所作的决策性内容,虽然该内容并不具体指向个人,但其指向的相对人范围有限且确定,会议纪要内容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具有可诉性,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会议纪要不具有可诉性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但二审维持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综上,郭某某等21人的再审申请裁定驳回。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但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从而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可诉,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新闻推荐

三校科技园备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近日,山东省科技厅公示了2018年度第二批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拟备案名单,位于莱山区的烟台三校科技...

山东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山东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