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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版环保条例治污再“加码” 建监测预警机制可对责令停产污企断电

山东商报 2019-01-03 10:01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于娜)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节后第一天,山东省召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座谈会,就具体实施进行部署。据了解,新版环保《条例》对防污治污措施再“加码”,责令停产的污染企业可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据了解,现行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6年12月14日发布,2001年12月7日进行了修正,为适应加强环境保护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2018年对其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版《条例》可谓十分严格,企业偷产偷排可以直接停止生产供电。

为有效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条例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去年底,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公布了2018年度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该指数是由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于2009年开发,旨在评估各地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程度,识别和推广地方良好实践,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参与2018年度评价的总共有174个城市,排名前十的城市中,山东占了五席,分别是泰安、青岛、济南、淄博和烟台。

公众参与环境举报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能够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在新版环保《条例》中,明确将进一步扩大政府和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仅要从宏观层面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信息,还要公开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不仅是政府要公开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信息,同时鼓励其他排污单位主动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而在1月1日一同施行的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也就是说,今年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参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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