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用水拟实行分档水价 2020年底前或推行,原则上不少于三档
□记者杜文景报道
本报济南讯以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农民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灌溉方式调整。省发改委牵头起草的《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写明2020年底前省内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山东省是水资源较为缺乏的省份之一,人均占有量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七分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缺水形势日益严峻。“目前,全省农业灌溉用水约占全省供水总量的60%。”省发改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强化用水定额在用水管水方面的约束力,促进农业节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先要确定定额标准。按照《指导意见》,各地可选用《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标准,也可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农业水权分配和农业生产用水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标准的用水定额。已经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国家和省定额标准未含盖的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灌溉项目,各市可参考《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用水定额。
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原则上分档不少于三档。一档水量为定额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0%农业用水户平均用水量确定,保障粮食种植户正常用水需求;二档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农业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确定,体现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限制种植高耗水农作物;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加价标准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充分考虑种植效益和种植户承受能力,确保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后不影响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农作物灌溉定额约束力和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杜绝水资源浪费。一档价格各地按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政策制定;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一般为一档水价的1.2倍至1.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一档水价的2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据了解,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水价加价,不包含税费和各种附加。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原则上由供水单位或供水组织收取,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的维护、计量设施的完善和节水技术的改造等。资金收取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目的是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农业结构转型升级,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上述工作人员介绍,山东省将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合理需求等原则,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方案。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基本需求。率先对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以及条件较为成熟的农业科技园区、高附加值农业园区和林业、果树经济园区推进实施,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此外,用水计量是实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重要基础条件。在完善配套措施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立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完善节水激励机制、水权建立交易机制,协调推进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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