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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骂殴打驾驶中的公交司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老年生活报 2018-12-26 10:21 大字

案情

张甲为某公交集团司机。某日,乘客何某欲到桥东站下车,因低头看手机未听到车上广播报站,何某在公交车开出桥东站500米后才发现已过站,遂要求张甲停车。张甲以公司有规定不能在非站点位置停车为由拒绝,何某遂谩骂张甲,张甲未予理睬,何某越骂越激动,用手中挎包多次击打张甲头部,导致张甲身子侧倾方向盘失控,车子撞上护栏。

点评

何某谩骂殴打驾驶中的公交司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且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刑法理论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即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何某对正在驾驶的公交司机张甲先是谩骂,在张甲对其谩骂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忽然用手中的挎包击打张甲的头部,致使车子失控撞向护栏。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亦不大。但何某的行为无视公交车乘客及道路上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谩骂、殴打正在驾驶的公交司机,足以使公交车上人员和其它交通参与者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何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公交车内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应属于明知,应认定其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因此,何某谩骂殴打正在驾驶的公交司机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王璇,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婚姻、继承(遗嘱见证)、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公司事务、刑事辩护。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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