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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扣留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车辆看管费

今晨6点 2018-12-25 09:06 大字

晨报讯(YMG记者)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烟台市就超限运输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做出通知。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车辆看管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倒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当事人自愿委托第三方装卸、倒装的,由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签订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扣押货物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因扣押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向检测站(停车场)缴纳货物看管费。货物看管费最高收费标准:2元/吨·天,危险货物,可在此基础上加收1倍的费用。该通知自2018年12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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