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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设置三年过渡期 鼓励置换回购报废

济南日报 2018-12-18 11:32 大字

本报12月17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将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根据实施意见,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引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时间节点上,山东省提出,整顿分三个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9年2月至3月为第二阶段督促整改,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为第三阶段清理整顿。山东省将把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依据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制定在用车辆处置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山东省提出,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停止注册登记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市,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山东省明确,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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