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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三年淘汰低速电动车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

鲁中晨刊 2018-12-17 22:57 大字

晨刊综合讯 17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山东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意见》指出,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车辆无牌上路、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引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见》提出,山东省分三个阶段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清理整顿,今年12月到2019年1月是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2月至3月是督促整改阶段。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借用《公告》或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许可名义生产的企业,责令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暂停其《公告》资质,或上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注销、吊销观光车生产资质;无营业执照和任何车辆生产资质的,依法取缔查封。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是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阶段,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各市政府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市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

《意见》提出,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质量水平,申请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或通过转型升级、并购重组等方式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向汽车零部件配套领域转产。

《意见》指出,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停止注册登记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市,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对已立项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项目进行核查,确保批建内容一致;不允许以新能源汽车或零部件的名义核准备案项目后,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已核准建设或已投产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的,要停产整顿。《意见》要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依据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制定在用车辆处置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此外,《意见》提出,加强生产销售监督执法,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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