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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暴力收取“保护费”以“黑恶”论处

济南日报 2018-12-17 11:33 大字

本报12月16日讯(记者刘晓群 通讯员 李明)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近日,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意见》提出,凡有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寻衅滋事阻扰企业生产经营的,检察机关将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予以重点打击。针对民营企业家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或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也将受到依法严惩。对因民营企业破产、劳资纠纷、产权争议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以及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将及时妥善处置。

在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方面,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骗贷、内幕交易等风险型犯罪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重点惩治侵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做到案件照办,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到企业或请过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依法予以容错,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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