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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台胞投资山东可获哪些鼓励

大众日报 2018-12-13 09:30 大字

□记者赵君报道

本报济南讯随着鲁台经贸合作的深化,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的形式、领域和需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台湾同胞投资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十九大以来省级层面出台的首个关于台胞投资促进及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在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投资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有诸多创新性规定,对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山东投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保护在山东生活学习工作的台湾同胞的长期利益,将进一步促进广大台湾同胞来鲁投资、创业。”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霞说。

《条例》着重规定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内容。一是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依法平等进入的行业、领域,允许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明确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山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和海洋强省建设,并享受相关优惠和便利;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业性两岸产业合作区或者台湾投资企业园区,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医疗、教育、金融等政策;四是明确台湾同胞投资的保障措施,包括税收优惠、征收补偿保障、知识产权保障等。五是对于台胞投资者关心的征收补偿问题,作出了“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的规定。

为促进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安居乐业,《条例》一是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以及随行家属,在生活消费方面享受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二是明确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就读学前教育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与居住地居民同等待遇;三是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相关职称和职业资格的评审、考试或者认定享有同等权利。

针对侵权救济渠道不畅,《条例》明确规定,台湾同胞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或者调解、投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为了及时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接到投诉,应当于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明确政府向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负责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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