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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

烟台日报 2018-12-05 09:10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省物价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完善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的通知》,决定对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进行调整。

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户电费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规定,省物价局决定进一步完善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将外建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用户合并。合并后的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按标准下限执行,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计收。

调整后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为:用户受电电压等级0.38/0.22千伏,标准为200元/千伏安(含税);用户受电电压等级10千伏,标准为150元/千伏安(含税);用户受电电压等级35千伏,标准为70元/千伏安(含税);用户受电电压等级110千伏,标准为50元/千伏安(含税)。该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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