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对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特别是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期法在身边,将着重剖析夫妻债务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
夫妻债务纠纷剪不断理还乱
案例:2012年3月17日田某(男)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马某(女)与田某于2010年2月3日结婚,于2012年6月7日离婚。田某于2012年7月16日因长期资不抵债、不堪重负自杀身亡,其遗书中承认因偿还高利贷向王某等人借款的事实。2012年11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4万元。
审理中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田某个人债务,马某应该予以偿还。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笔借款为田某个人债务,遗书的内容不仅能够反映田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而且还能反映出该借款已被田某偿还个人所借高利贷,而非用于家庭生活,应驳回对马某的诉讼请求。
夫妻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两种防范
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防范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行为未能及时甄别,或者忽视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从而损害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危及家庭稳定;二是过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对夫妻恶意串通、故意规避债务的行为未能及时制裁,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及交易安全。
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配偶一方当然可以代表另一方处理家庭日常事务。但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较大数额的举债等,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进行处分。债权人对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举债,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对债权人要求未举债配偶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一方未在欠条签字的三点提示
对于没有在欠条上签字的配偶一方而言,律师作出三方面重点提示:首先要积极应诉,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声称债务与自己无关,不配合法院调查,这非常不利于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最终可能因此承担败诉风险。
其次,要积极举证,对于配偶因赌博、吸毒等恶习造成的债务,要保留证据,一旦被诉可以据此抗辩。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的、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未具名举债一方在对外承担共同责任后,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对外具名举债一方要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证明不能,未具名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第三,夫妻双方在平时应多注意沟通交流,共同为家庭建设、家庭款项的使用出谋划策。
减少对外借款风险的三点注意
对于债权人而言,为减少对外借款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三点:首先债权人应增强风险意识,推荐共债共签。债权人在确定借贷关系的时候,可以判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限度,对于此限度以外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夫妻的一致确认,比如对金额比较大的借贷、亲属之间的借贷,应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面签合同;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面签,应通过电子邮件、短信、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方式固定夫妻共同举债或保证的合意。
其次要严格审查借款目的,区分合法与非法债务,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向债务人询问清楚借款用途,并明确声明所借款项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导致订立的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损害自身利益。最后还有加强诚信诉讼意识,拒绝虚假诉讼。
(晚报记者商萍萍通讯员牟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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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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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同时关注淄博综合广播FM89《法在身边》节目,每周五下午5:00-6: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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