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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捕诉合一”试点工作

莱芜日报 2018-12-04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耿昭 通讯员 张烨 吕文娟)记者12月3日了解到,为更好地落实山东省检察院“捕诉合一”试点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检察监督质量,今年10月,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部分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组成“捕诉合一”办案组,先行开展“捕诉合一”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该办案组已受理批捕案件7件,其中3件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1件已提起公诉。

据了解,“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强化诉讼监督效果。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中,同一案件的批准逮捕以及审查起诉工作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按照捕诉合一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时不仅要考虑是否满足逮捕条件,还要对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质量进行预判。承办检察官以公诉证明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初期就将欠缺证据补充完整,为审查起诉阶段正确处理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办案检察官能够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对下一步的审查起诉工作提前做好准备。如在撰写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在原来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满足审查起诉环节的要求,一旦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能迅速制作完成审查报告,同时在讯问中针对同样的问题进行简化,从而节省大量时间。该院办理的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快速阅卷并撰写审查报告,在收案次日即起诉至莱城区人民法院,办案时间大大缩短。

此外,由于侦查监督部门不参与案件的后续办理,对侦查活动提出的监督意见难以进行跟踪监督。实行捕诉合一后,办案检察官能够从案件提捕到移诉环节,全程跟进掌握所提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提升监督质量,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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