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和幼儿实行接送交接制,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YMG记者林芋竹
中小学和幼儿园应配备专职保安员
《条例》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作为立法目的,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体现了新时代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导向和定位。学校安全工作涉及社会不同主体,关系各类安全的各个方面,为推动形成完善的学校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体系,《条例》明确了各方的职责义务。强化政府的托底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机制,纳入教育督导,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保障选址安全,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详细列明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学校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全面负责。规定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
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实行交接制度
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条例》系统、全面规定了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细化了学校对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规定学校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针对未成年学生、幼儿的特点,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幼儿保育监管、上下学时段维护校门口秩序,易拥挤场所时段专人疏导,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将安全覆盖到学校每一个角落,规定了学校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校门口、特种设备、宿舍、教学实验室、道路、车辆等设施、设备、场所、区域的安全管理;对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学校消防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集体活动安全、实习安全也做了具体规定。此外,《条例》规定了学校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考勤制度以及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体现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关怀。
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条例》完善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明确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报告等程序;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学校应当采取防范避险措施;明确新闻媒体报道应当遵守的规范,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针对近年来社会反响强烈的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条例》明确规定将防范欺凌、暴力等专题教育内容纳入安全教育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发现后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还规定,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时,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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