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成果与基础研究知识产权管理 ☆ 李建民 陈雷生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础研究已经形成了系统的财政资助格局。2014年全国R&D经费支出中基础研究经费总额为626亿元,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年受理2275个依托单位提交的157546项各类申请,完成了250.68亿元的资助计划,共计资助各类项目39089项。这说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目前是我国基础研究资助的主要渠道。从基础研究评价体系的变化趋势及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向来看,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开始重视基础研究与产业界的联系,并通过科技政策的调整来加以推进。发展科学技术必须具有全球视野,必须在全球层面进行运筹与谋划。为了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目标,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基础研究的管理方式与模式与必须进行适度变革。科学基金作为我国基础研究成果产出的重要支持工具,对其知识产权管理问题进行研究,显然对我国基础研究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事实上,随着政府支持科学研究的政策目的由市场失灵转向经济持续增长,基础研究已经成为支持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发达国家科技项目管理不断探索基础研究与产业结合的新路径的大背景下,我国基础研究的知识产权管理已经开始不断突出对专利成果的重视。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体形式,专利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关系非常密切,是发明人的重要智力劳动成果,对新产品开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政策与科学政策协调的目的是推动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与经济增长质量的改善。世界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产业利益推动下,专利制度已经成为一种经济政策工具。专利管理是一个纯粹的商业化过程,专利第一次使人们认识到商品经济能够促进技术的发展。同时,专利政策也是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在中国的科技统计体系中,专利同样是衡量基础研究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每年的中国科技统计年鉴都能收录这方面的数据。同时,NSFC项目结项与成果统计说明,专利也是NSFC管理的的一种方式,只是权重不高。不过,基础研究成果以论文和专利为主要形式却为我们提供了探讨科学政策与经济政策协调性的前提,也成为国家战略规划的一个切入点。正因为如此,全国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了专利政策与国家经济科技政策衔接的问题,并强调将专利指标纳入我国经济、科技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目前,我国基础研究的知识产权管理较为薄弱,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内容的专利管理更是滞后。很多科学家和科技主管部门以公有私有之争回避基础研究在专利化上的责任,认为专利会限制发明的传播,与基础研究的“公共产品”性质不符。其实,时代发展到今天,基础研究已经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科学家对知识的占有可以通过专利来实现,专利可以视为科学知识的发表方式和对知识产出本身的重视。而且,由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专利信息可以像过去我们查阅论文一样公开查询,专利与许可并不会像人们传统印象中的那样会限制信息交流与公开,相反可以视为一种有效的知识传播方式。各种研究表明,基础研究成果的产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随着科学技术一体化与科学政策社会机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知识生产与应用的速度越来越快,影响也越来越广。在这种情况下,基础研究成果完全可以直接转化为专利,甚至是直接的实际应用,而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论文产出这样一种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在人们的传统思维中,专利一般被视为技术产出或创新产出,论文一般被视为知识产出,但是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即使我们不强调基础研究与经济领域的关联度,专利作为知识产出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经验的现实。
因此,在当今时代,必须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与基础研究管理的关联性,注意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政策工具推动基础研究的发展,保护基础研究工作人员的权益。必须明确,国家强化基础研究投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相关战略领域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只要我们能够在基础研究管理过程中提出超前性发展策略,就能有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R&D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率,实现基础研究成果向专利的转化,最后带来科技与经济、科学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协调发展。正是认识到这样一种历史事实与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相关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家“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提出了衡量科技发展水平的新指标:“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要从2010年的1.7件提高到3.3件。《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强调,要实现PCT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5%,争取进入世界前3名。这说明,发明专利作为基础研究成果产出的地位是明确的。不过,从科学基金的管理实践来看,虽然发明专利作为成果产出的地位是明确的,但目前仅仅局限在成果申报这一层次上,说我国科学基金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管理缺位也不为过。NSFC是我国基础研究资助的主渠道。作为主要渠道尚且如此,我国基础研究整体上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如何可见一斑。
当今时代,基础研究的战略地位日益提升,基础研究“双力驱动”特征愈加明显。哈格尔(2010)在《转变指数》提出,当前世界正处于“大转变”时期:在此前的世界中,战略优势主要源于保护现有的一套知识储备并从中汲取价值;而在以后的世界中,价值创造的核心在于有效地参与到不断更新的知识流动中。2010年,我国就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同样在2010年,我国国际科学论文总量和被引用总次数、学科领域综合排名分别跃升到世界第2、7、6位,数学、物理化学、材料、计算机和工程等学科排名进入世界前5名。2010年后,1%全球高被引论文指标上,中国每年有1000多篇,与英国的年平均值相当。从国外的经验看,高水平的论文必然带来高质量的专利产出。但是,我国稳步增长的科学论文并没有转化进入到专利申请阶段,将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的工作效率较低。虽然通过设立大学科技园、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国家政策鼓励大学里的研究人员与产业界建立联系,以加速知识创新向技术创新的转化进程,但批评大学体系对科研商业化的注重使之偏离了产生和传播知识的宗旨的声音依然很强。弗里德曼(2010)曾经指出:“知识流动”是中国保持21世纪国家繁荣的关键,未来属于那些能够建立驾驭这种知识流动所必须的体制和制度的人。可以说,近年来我国科技战略与科技政策在努力适应这一世界潮流。国家“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提出了推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向传统产业的转移和面向市场的商业化应用这一战略任务,2013年我国由启动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工作,并在2015年启动了专利法的修订工作。因此,作为基础研究从业人员与管理者,必须适应国家科学技术战略变革的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科学进步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为基础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与社会环境。
在规定的语境下,“可用的科学”能够满足规制竞技场的特别要求,尤其是能够为自身发展提供法律上的可辩护性。进一步讲,“可用的科学”需要满足相关法定要求,并以高度的确定性来应对法律的挑战。从这个规定性来看,基础研究通过申请专利来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使自己在拥有“好的科学”的身份的同时成为“可用的科学”。事实上。现在已经有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利用科学的“实用性”或者“可用性”特征通过买卖专利从事经营活动。例如被称为“专利海盗”的专利投资公司的大量涌现就是一例。在这些个体的努力下,科学本身已经成为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无论在科学研究领域还是经济领域,我们都缺少针对性的措施。专利制度既能够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够刺激发明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MarkTwain,1835-1910)曾写道:“一个没有专利局和良好专利法的国家,如同一只螃蟹,无法正常行走而只能横行或倒行,在一个新国家,你要做的首要之事就是设立专利局,接着就是逐渐建立学校体系。”这一论断告诉我们,大学虽然是知识创造与知识传播的组织者,但是其功能的发挥应该考虑到如何将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专利是在做相关工作时需要重视的一个政策工具。
从实践来看,专利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它建立了现代经济制度与技术发明之间的法律联系,始终在世界各国科技政策与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正如基莱所说,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君主们花费大量钱财鼓励纯理论性科学究但却并没有催生出很多有实用价值的东西,而专利的发明既为有实用价值的技术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同时也创立了健全的法律机制。可以说,专利既是各国政府保障科技成果发明人权利的一种制度,也是激励产业界对科学研究进行投资的一种手段,是对科学政策与经济政策协调问题的解决作出的有益尝试。在衡量科学创新性以及判断科学产出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专利是测度发明的更为准确的方式。只有引入了专利这个指标,科学才能真正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创新总量就是新商业化的产品或过程的数量,离开了专利这个知识产权媒介,基础研究的成果是无法商业化的。
当然,对于基础研究来说,要让科学家与政府管理者接受将专利作为衡量产出的指标并积极促进其商业化与产业化还有很大困难。政府资助研究项目的专利权问题在20世纪上半叶就一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二战后美国成立的国家科学基金会以资助大学而非工业里的研究这一方式初步澄清了这个问题。但是,现在产学研合作的趋势在加速,基础研究的承担主体逐渐增多,产业驱动型基础研究快速发展,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解决办法显然已经适应不了当前的现实。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能够将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为之所用,且这种方式必须有效率。应该说,学院科学的“私有部分”现在已经在显著扩张。由于Bayh-Dole法案的出台,大学申请专利不仅变得容易,而且也获得了政治上的认可,那种历史上大学对专利的抵触情绪已经消失,从而在科学政策与经济政策协调问题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可以说,这一法案是对人们追求科学实用性努力的一种肯定,是对现实中提出的科学应该服务于国家目标这一要求进行回应的产物。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现行的科技评价政策中缺乏科学、规范的基础研究评价方法和手段,尤其是不重视基础研究向应用技术推广的中间环节,从而不但使得基础研究的社会与经济效益难以发挥,同时也造成产业界对基础研究产生怀疑与不满。这种压力传导到政府,增大了国家向基础研究作更多投入的决策难度。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尽可能将基础研究成果通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形式来进行保护,改变目前对基础研究成果以论文论著形式发表或出版为主的状况。要认识到,除了论文和著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式外,至少相当一部分应用基础研究通过专利权形式加以保护是不存在问题的。我国一些优秀研究成果因为疏于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而在国外率先商业化与产业化进而造成我国相关产业发展侵权的案例很多。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专利法对研究成果的保护力度要远远大于著作权法这一现实,在基础研究成果获取专利带来的效应等问题上形成符合时代潮流的认识,改变思想深处根深蒂固的有关基础研究具有公共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意识。要明确,当今世界基础研究成果向应用转化的周期越来越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界限日渐交融,高技术实际上就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science-basedtechnology)”,基础研究成果获取专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不断提高。我国将论文情况、获奖情况、专利、专著、学术会议报告作为衡量基础研究项目直接绩效指标的做法为我们实现科学文化观念的转变提供了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努力实现这种转变。可以说,我国在基础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方面,已经有了符合国际趋势的规定。同时,在基础研究管理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专利化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在科学基金的重大项目中,专利已经成为一个主要衡量指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共授权专利670项,其中《未来移动通信系统基础理论与技术研究》项目获得专利授权279项,《化工过程中的时空多尺度结构及其效应》获得专利授权63项。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激发科学家和项目承担单位致力于基础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成果专利化的意识。专利是反映科技产出的重要指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创造的新概念、新方法、新技术和新手段演化成为科学生产力的方式很多,既可以通过科学工作者的经验与论文的传播,也可以采用专利这一形式。如果说控制有形资产的产权是工业社会制约经济活动主体的主要动机的话,那么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动机则是控制知识产权。因此,我们必须以更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调动基础研究从业者的知识生产积极性,同时要使知识在企业、高校、科研部门及中介机构之间有效快速地流动起来。要实现这一目标,专利无疑是一个便捷的工具,我国基础研究的知识产权管理必须适应这一趋势。
(本文节选自《政治经济学视域下的科技与经济协调性问题研究》第十二章,李建民、陈雷生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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