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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私了”又反悔 能否再行起诉?

沂蒙晚报 2018-11-29 20:14 大字

本报11月28日讯 (记者赵泽军) “说好的一次性赔偿,以后不再追究,协议已经履行,没想到对方又反悔,要求再次赔偿,这不是出尔反尔吗?”28日,家住罗庄的秦先生拨打热线,反映了自己遭遇的烦心事。

据秦先生介绍,2017年10月的一天傍晚,他驾驶厢式货车经过市区外环一路段时,与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侧碰,事故导致车辆及王先生受伤。“事故发生后,我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及报警电话,将对方送往医院,并交纳了部分押金。”秦先生说,该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他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因为事故导致对方的左侧手臂及肩部受伤,后来其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因为我是跑运输的,与客户有签订的运输合同,不能长时间拖延,后来我就与对方及其家人进行了协商。”

秦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经人调解,他与王先生及其家人自愿达成协议:他一次性补偿王先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45万元,此后双方再无纠纷。“除了保险公司理赔的,当时我个人还垫付了好几千元,就是为了尽快解决。”秦先生告诉记者,双方达成协议后,他一次性支付了赔偿,“当时双方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相关部门也开了放车单。”

“本以为这事就这样解决了,没想到前段时间对方及其家人又找到我,以肩部疼得厉害,需进行二次治疗为由,要求再次赔偿,还说要到法院起诉我。我就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说明秦先生与王先生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如果王先生要求秦先生另行赔偿,需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可以被撤销和解除的情况,否则,该协议有效,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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