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新闻> 正文

借名买房,房财两空?

都市女报 2018-11-23 14:13 大字

因自己年龄较大,不具备贷款资格,余华(化名)借用儿子周沙(化名)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房屋。现贷款已经还清,余华要求儿子配合过户,不料儿子变卦。近日,余华致电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苏红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余华今年70岁,10年前看中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因为年龄较大,不具备贷款资格,于是让儿子周沙帮助自己贷款购房。母子两人约定:房屋登记在周沙的名下,首付款和每月贷款由余华偿还。贷款还清后,产权变更到余华的名下。

当时,周沙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合同的当天,余华付给房主35万元,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交房后,余华一直住在这里。在周沙写的一份《证明》上载明:“我帮妈妈余华购买这套房产,总金额60万元。因妈妈年龄太大,不好办理贷款,以儿子周沙的名义帮忙买房,办理贷款手续。实际房产是妈妈余华的。特此证明。”

今年5月,余华已将房屋贷款全部还清,房产证、契税证明等手续原件都在她手中。她本以为儿子可以如约配合过户,不料儿子拒不配合。所有购房手续、契税证明都是以周沙的名义签的,余华很担心房子要不回来。那么,如果起诉至法院,余华可以要回房子吗?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红律师称:

借名购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借名人)经对方(出名人)同意,以对方名义买房并登记,且房屋归属于借名人的合同。借名登记中,出名人为房屋的法律权利人,而借名人为房屋的事实权利人,导致房屋上的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相分离。本案中,关于周沙和余华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现有证据周沙书写的《证明》,其中他自己明确表示因母亲年龄太大,不好贷款购房,才以自己的名义购房。余华还可以出具自己用来归还贷款的流水明细用以证明实际房款是由自己归还。证实周沙与余华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余华所有,且涉案房屋系由余华支付首付款并偿还贷款,故应当认定周沙与余华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所以,余华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房子。(李丽娟)

苏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

18615600277,18366194986

新闻推荐

牢记“健康所系,生命相托”誓言,优秀医师张新焕 将“护卫生命”进行到底

◆“健康所系,生命相托。作为一名医者,当穿上白大褂走进医学殿堂的那一刻起,就默认了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这是泰山...

山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山东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