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发布严禁下达交警罚款指标超速<10%不罚款不记分
本报11月20日讯(记者 杨晨)近日,山东省公安厅网站发布《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该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此前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规范》明确提出,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规范》提出,道路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不宜采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设置地点应当按《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当在6公里以上;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的,相邻测速设备设置距离不应小于6公里,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区间测速起止点间距,普通公路应不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公里。
对超速违法行为“教育与处罚并重”
《规范》明确,对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罚款、记分处罚。
《规范》提出,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未超过60公里/小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处罚;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交管部门严禁设定或者变相设定罚款指标
《规范》提出,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0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在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后3日内,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平台,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涉及的记分分值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要求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
此外,《规范》还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设定或者变相设定罚款指标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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