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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百家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公布 金融机构按带动贫困人口情况向企业发放基准利率贷款,财政全额贴息

大众日报 2018-11-15 11:31 大字

□记者方垒报道

本报济南讯记者从省扶贫办网站获悉,省扶贫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公布山东省2018年度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认定济南市长清区济南安普瑞禽业科技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为山东省首批省级扶贫龙头企业。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增收。鼓励省内扶贫协作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可按有关部门规定享受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同时,山东省将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加大扶贫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企业与带动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满足贷款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与新增带动贫困人口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或增收协议的,经过县(市、区)扶贫办贷前资格认定后,享受基准利率贷款。扶贫龙头企业在贷款存续期内正常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并经县(市、区)扶贫办等部门核实带动增收效果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值得关注的是,贷款和贴息与带动贫困人口的数量、期限和效果挂钩。金融机构按每带动1名贫困人口5万元至10万元的标准向扶贫龙头企业发放基准利率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带动贫困人口1年以上不足2年的,享受1年基准利率贷款和财政全额贴息;带动2年以上不足3年的,享受2年基准利率贷款和财政全额贴息;带动3年以上的,享受3年基准利率贷款和全额贴息。脱贫攻坚期内,享受过“富民生产贷”等扶持政策的扶贫龙头企业,新增带动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就业、稳定劳务或稳定增收的,可继续享受基准利率贷款和财政全额贴息,基准利率贷款和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返乡创业龙头企业贷款等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龙头企业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强农惠农富农等相关优惠政策。

在奖励方面,对于带动效果突出的扶贫龙头企业及法人代表,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入选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表扬的全省脱贫攻坚先进典型;选出符合条件的10个带动效果突出的企业和10名企业法人代表,省总工会分别授予富民兴鲁劳动奖状和奖章;符合条件的青年法人代表,可推荐作为山东青年五四奖章候选人参加评选;法人代表为女性,且女职工比例为60%以上的,推荐企业为省三八红旗集体候选单位,推荐法人代表为省三八红旗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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