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黎青 作
□王军荣
近日,省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月经入假”是该《办法》的最大亮点,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11月6日 《法制日报》)
“月经假”对于女职工来说很需要。月经期间,女性免疫力低,易感染疾病,过劳或环境处置不当状况易产生痛经等疾病,有的伴生呕吐腹泻、胸闷烦躁等身心疾症,严重者会造成女性生理功能紊乱,甚至不孕不育、罹患妇科重症。然而,基于以往经验,类似休假权益经常在现实中被消解,甚至不少女职工可能因为担心泄露隐私、开病假条手续烦琐或单位领导有意见等,自己就心有顾虑,不会主动去享受。
“月经假”落实好了才是女职工的福利。如何才能让女职工享受到“月经假”?必须兼顾落实与现实。首先,享受“月经假”的操作性要强,手续要简单明了。其次,要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补偿,提高企业执行的积极性,比如对用人单位进行税收减免等。最重要的是,法律要硬起来。在这一点上,《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经期、孕期、哺乳期等劳动保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每一起违规行为都如此罚款,处罚不可谓不严,但是法律硬起来不仅要体现在规定上,更应该体现在执行上。职能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才能产生震慑力量。
“月经假”并非山东的首创,其他一些省份早就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名至实归的却很少,甚至还发生了“女员工被迫去厕所检查是否来月经”的新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无法真正实施的法律会消解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规定“月经假”之前要多方调研,一旦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就要克服困难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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