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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护网

大众日报 2018-11-07 04:37 大字

□张健

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频繁、涉众性强、新业态不断涌现,必须从多角度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风险监管和防护体系。

在当前经济工作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居于首位。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正在全方位渗透到人们的经济生活当中,已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双重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比传统金融更为突出的安全问题。因此,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拓宽视野,从多角度入手,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构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加强法制监管。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依然缺失,互联网金融还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监管状态。应当尽早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企业和用户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让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要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设定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原则和覆盖范围,严格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退出、业务交易的法律法规细则等,要正确区分互联网正常融资活动与非法活动的不同,为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互联网金融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监管。对于现行政策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制度。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立足长远,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有前瞻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向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预见,既要加强监管,同时也要兼顾鼓励创新,避免法律的制定与行业发展趋势的脱节。同时,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自觉性。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行政监管。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重要作用,建立中央层面集中统筹的协同监管机制,同时明确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双牵头机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运营特点,对不同业务模式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监管。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并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促进行业发展。同时,对于风险高发领域应实行更严格的监管,避免风险扩大。要严格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互联网金融机构恶意挪用客户资金或携款跑路现象的发生。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和协调,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评估机制,对监管对象的运营情况进行及时的动态分析,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模式来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的风险水平,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强化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一种监管协同机制,能够对行政监管形成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持。成立于2016年3月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载体。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通过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因此,互联网金融协会应积极发挥标准规则的试点作用,引导市场预期和发展方向,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创新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自下而上的特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很多,特别是和新兴技术结合的创新非常频繁,而且涉众性强、业态变异迅速,新的业态也在不断地涌现,风险识别和防范的难度较大。所以,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在一些监管政策尚未出台的领域,引领市场主体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好新技术应用的潜在风险,弥补监管缺口。互联网金融协会还应当持续开展业务培训和风险教育,提升互联网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社会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是监管当局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为急迫的任务之一。只有充分公开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金融产品信息,实现信息的对称,才能对从业者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要从法律上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义务和内容,制定强制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要确定相应的违规处罚原则,要严厉打击虚假陈述,严惩信息造假行为。对于有金融诈骗违规经营的金融组织,要严惩不贷,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金融组织检测通报系统,利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统计,掌握其资金运行情况,进而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通过地方金融监管平台,对于一些风险隐患,监管部门要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及时予以警告整改。同时,集中性地向公众传递特定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能够对行业或企业存在的问题,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就是风险的管控,而信用机制是风险管控的基础性保障,征信体系则是信用机制的载体。人民银行应当扩展征信服务,将征信范围扩大至线上互联网金融,全面反映各方参与者的信用状况。特别是对于P2P等线上借贷机构及其参与方应当尽早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范围,从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各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要加快发展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将其作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龙头企业依托电商平台和社交网络收集了海量的数据,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客户信用状况,据此获得的信用分析结果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应当从政策上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征信业,条件成熟时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征信机构运营牌照。此外,目前有些比较规范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已建立起本系统的征信数据库,可以考虑将其征信数据库纳入国家统一的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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